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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法徵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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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法徵免印花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賦稅署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令
主旨: 財政部104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令,有關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法徵免印花稅。
說明: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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