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 |
法律依據: |
總統令 |
日期文號: |
103年6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51號 |
主旨: |
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 |
說明: |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
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
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
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
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