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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財政部核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推算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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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財政部核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推算基準日,並廢止相關6則函釋
法律依據: 財政部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
主旨: 財政部核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推算基準日,並廢止相關6則函釋
說明:
一、財政部109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核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一)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申報移轉者,以訂約日前1日;逾30日申報移轉,以申報日前1日為準。
(二)法院拍賣土地:法院拍定日前1日。
(三)法院判決移轉土地: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
(四)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核准拆除日前1日,如當事人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之前1日為準。
(五)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5年移轉者:適用前4款推算基準日,其推算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二、廢止77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770428076號函、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9156號函、83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831627808號函、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9311號函、93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238號令及93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3045678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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