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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因應疫情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核減配合關閉及停止營業處之房屋稅、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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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因應疫情配合關閉休閒娛樂及觀展觀賽場所等,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核減關閉及停止
營業期間之房屋稅、停徵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令
日期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1810號
主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限制措施,配合關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等,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核定關閉及停止營業期間之房屋稅、停徵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
說明: 一、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域或其他場所(域),經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公告強制關閉者,停
       止營業期間其使用房屋之房屋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依各該行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免由納稅義務人依房
       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二、配合前點政府措施關閉場所(域)者,其車輛停止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及適用查定課徵娛樂業停止營業期間之娛樂稅,由地方稅稽
       徵機關主動依各該行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免,免由納稅義務人或娛樂業者(代徵人)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
       申請。
三、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前二點規定辦理,核有溢繳稅款者,應主動退還納稅義務人或代徵人。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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