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上使用權房屋得核實按使用權人使用房屋情形認定適用之房屋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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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上使用權房屋得核實按使用權人使用房屋情形認定適用之房屋稅稅率 |
法律依據: |
財政部令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0569550號 |
主旨: |
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上使用權房屋得核實按使用權人使用房屋情形認定適用之房屋稅稅率 |
說明: |
一、教育部經管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包含不得設定地上權等他項
權利),其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及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土地公開標租,約定承
租人不得將地上私有房屋轉讓第三人,土地租約屆滿時,房屋應無償移轉為國有。建設公司承租該土
地興建房屋取得所有權,轉讓房屋定期使用權予第三人,倘經查明自讓與房屋使用權之日起,至土地
租期屆滿之日止,取得使用權之個人(使用權人)對該房屋具使用及管理權,並實質享有使用收益等
權利,房屋相關使用成本(包括房屋稅等)及維護費用,實質上亦由使用權人負擔,得核實按該使用
權人使用情形,依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前點使用權房屋倘無出租使用情形,並供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經加計本
部104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400061370號函所稱具使用權之地上權房屋及自有房屋戶數後,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得認屬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
定標準」第2條規定,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