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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開立之租金收據印花稅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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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開立之租金收據印花稅免徵
法律依據: 財政部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804528040號令
主旨: 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開立之租金收據印花稅免徵
說明: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該營業人按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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