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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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
法律依據: |
財政部令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4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號 |
主旨: |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
說明: |
一、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單獨
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二、廢止財政部92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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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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