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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自益信託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出售土地予第三人,稽徵機關可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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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自益信託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出售土地予第三人,稽徵機關可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法律依據: 財政部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0728680號令
主旨: 財政部10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0728680號令核釋:「自益信託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出售土地予第三人,稽徵機關可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說明: 
一、自益信託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可檢附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同時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土地移轉
       現值申報:
       (一)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書之申請書。
       (二)原信託契約書。
       (三)塗銷信託同意書。
       (四)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五)其他有關文件。
二、連件登記預先核發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書,其納稅義務人登載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委託
       人),並註明「適用於自益信託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案件」。
三、倘日後因故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權利人(承買人)及義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撤回,如有退補
       稅之情形,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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