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Menu

常見問答

111-11-10

納稅義務人未如期加計利息繳納分期應繳稅款,地方稅務局會如何處理?

點閱率:169
一、原則:發單通知10日內1次繳清
本局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並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逾期未繳納之當期稅款限繳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應納房屋稅新臺幣(下同)3萬元,原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11年5月31日,經申請核准分3期繳納稅款,各期金額均為1萬元,嗣逾期未繳納第2期稅款(分期繳納期間為111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稅捐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稅款2萬元及自111年6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止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倘逾期仍未繳納,應另就未繳清稅款2萬元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二、例外
納稅義務人如在地方稅務局第1次發單繳款書送達前,已持該稅單繳納逾期稅款,並就該逾期繳納稅款自分期繳納限繳日之翌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者,仍可繼續分期繳納。
舉例說明:
上開案例本局填發繳款書送達前,納稅義務人已於111年8月4日繳納第2期稅款1萬元及因逾分期繳納限繳日(同年7月31日)3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後,得繼續就賸餘期數按原核准分期繳納期間繳納。
 
 
智能客服 Facebook 地方稅Line Youtube Instagram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