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10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稅,其認定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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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較上1年同期合計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個人: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明屬實者:
-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
- 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三、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經地方稅務局審核繳款確有困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