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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110-12-29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如何救濟?

點閱率:2708
一、復查:
  1.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2.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3.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4. 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以公告代之或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二、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三、行政訴訟: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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