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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111-11-10

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長可以分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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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縣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規定,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
金額單位:新臺幣
     應繳稅款           分期期數     
未達20萬元 2至6期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2至12期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  2至24期
500萬元以上 2至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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