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2-04
納稅義務人因遭逢變故或經濟困難等,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以延期或分期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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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下列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 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 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 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 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 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二、為經濟弱勢者:
- 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 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 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