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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1-12-21

若無房屋稅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80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上若有建物未設立房屋稅籍,將來該土地移轉時,可能無法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很多未辦保存登記之老舊建物,其所有人認為房屋已無價值且房屋現值已達免稅標準,有無設立房屋稅籍並没有差別,但遇到土地要移轉時,為了節省土地增值稅,想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10%) 優惠稅率,這時才補行申請設立房屋稅籍,若新設立稅籍未滿1年且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的10分之1,會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影響納稅人權益甚巨。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若有新增改建情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設立及變更,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發生漏稅而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請洽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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