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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1-11-23

農地使用情形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課徵地價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96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如果沒有作農業使用,則應依實際未作農業使用的土地面積,自變更使用情形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有1筆農地作農業使用且課徵田賦,但在111年時未經申請許可在農地上自行興建建物,並鋪設水泥地設置收費停車場供他人停車,這樣即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應自112年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農地上若搭蓋建物,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能興建,也不可以任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情形,若經變更使用就會被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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