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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7-27

債權人不得查調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證明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22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可否持法院民事判決書,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等資料,意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因此,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債權人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書之需要者,得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由法院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調。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請洽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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