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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8-02

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15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本身所有且作為辦公使用的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以促進公眾利益為目的之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的房屋,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的會議室、圖書室、講習室、禮堂、檔案室、貯藏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等均可免徵房屋稅。但如果是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即僅以特定人員為主要受益對象者,例如:宗親會、同業公會、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則不能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您,符合條件的公益社團,請檢具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證明文件,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申報辦理減免事宜。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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