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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8-23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繼承人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336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雖未辦妥繼承登記,如繼承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稽徵機關將依辦竣戶籍之繼承人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須注意繼承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只能申請1處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繼承人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就被繼承人所遺土地重新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民眾如尚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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