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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11-08

贈與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76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以「贈與」方式,則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另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移轉,如經查無資金移轉,顯示該移轉土地行為確屬「贈與」,即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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