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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1-06-01

免稅車將號牌借供他車使用 應處稅額2倍罰鍰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336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法第31條規定,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者,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同時所有A、B兩輛車,A車為身心障礙者使用且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B車則為應稅車輛。王先生將A車號牌懸掛於B車,並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依上開規定,B車應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至於A車,因移用號牌屬行為罰,A車雖經核准免稅,仍應按核准免稅前之全年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開車的民眾,切勿貪圖一時便利將號牌借供他車懸掛或移用他車號牌,以免遭受重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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