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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1-12-21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需額外負擔執行費用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201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繳納的稅款,依新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義務人除須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過程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產生的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及查調資料所發生的行政費用等。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應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清稅款,才可避免日後遭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不僅影響個人信譽外,還須負擔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實在是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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