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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4-10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要件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33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買新屋賣舊屋,新購土地現值必須高於出售土地現值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要件,並非以舊屋換新屋或以小屋換大屋就能申辦退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除了新購及出售土地現值差距外,重購退稅尚須注意下列要件,最多可退還全部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1、自用住宅用地係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且出售前1年及重購後没有出租或營業。
2、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建物所有權人可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3、買新屋賣舊屋不論其先後,但必須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申請。
稅務局特別提醒,經核准重購退稅後,新購土地會被列管5年,若在5年管制期間內有移轉、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就會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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