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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10-12

供道路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符合要件者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90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移轉時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得徵收」、「完成使用地編定」及「取得需用土地人證明書」等4要件,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應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土地供公路使用,屬國道或省道者,需用土地人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屬縣道、鄉道者,需用土地人為彰化縣政府;屬村里道路者,需用土地人為各鄉鎮市公所。稅務局已於官網(網址:https://changtax.gov.tw)建置「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移轉免稅專區」,提供有關法令規定、申請書表與需用土地人及聯絡窗口(道路主管機關)等資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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