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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9-13

強制執行中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執行期間最長15年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279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因欠繳102年至106年使用牌照稅,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存款,認為欠繳的稅捐不是5年後就不用繳了嗎?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經開始執行者,前述5年執行期間屆滿後仍可再繼續執行5年,因此強制執行中之欠稅,執行期間最長為15年。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滯欠之稅捐請務必儘速繳納,切勿認為欠稅拖幾年即可不用繳納,尤其使用中的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還會被裁處罰鍰,欠稅人千萬不可以心存僥倖。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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