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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7-19

使用牌照稅與燃料費大不同,輕鬆瞭解保權益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41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除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外,還須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使用牌照稅已繳納,怎麼又收到稅單,經瞭解其實民眾收到的是燃料費繳款書。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是稅捐,由各縣(市)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4月份徵收;而燃料使用費是屬於規費,由公路監理機關每年7月份徵收,兩者負責徵收機關及繳納期限皆不同。稅務局提醒民眾,繳納車輛的各項稅費時,務必確認繳的是「使用牌照稅」或「燃料使用費」,才不會因為搞混了而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7月份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已開徵,民眾若沒收到繳費單或對燃料費有疑義,請向監理機關申請補單或洽詢,而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2-1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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