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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10-25

同一筆農業用地分次移轉,農地農用證明須分別申請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99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農地農用證明申報移轉部分持分土地,並於地政機關辦妥登記後,若需再度辦理移轉登記及賦稅減免手續時,應另行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作用係在證明所申請之土地在該證明書核發之時點,係作農業使用。另有效期間明訂為6個月,主要是希望促使地主在6個月內完成農地移轉登記應辦的程序,並不是指該證明書的證據力持續6個月。所以農地移轉部分持分後,該證明書雖然還在有效期間內,然因核發時點及權利主體不同,原來的農地農用證明不能沿用,必須重新申請才行。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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