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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1-06-09

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人對稅捐之完納負連帶責任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336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繼承登記或雖辦竣繼承登記但未分別持分的土地,屬於公同共有土地,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皆負連帶責任,即便申請分單繳納,該連帶責任不因分單而免除。換句話說,當其他公同共有人未繳清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就未繳清之欠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而執行署對未繳納應有權利部分之義務人將會優先執行,但當執行未果時,仍可對已分單繳納之義務人執行剩餘未繳納之稅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為公同共有土地的稅捐,請全體公同共有人依法納稅,以免因未完納稅捐導致後續遭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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