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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3-20

具2種性質的憑證應按較高稅率貼繳印花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6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且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稅率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繳納印花稅12元,承攬契據按契約總金額1‰貼繳印花稅,當同一份契約包含買賣動產及安裝時,依合約總金額的1‰貼繳印花稅;如因性質不同分別訂立買賣動產、安裝契約,則按12元及安裝契約金額的1‰貼繳印花稅。
舉例說明:A公司與B廠商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萬元,包含電梯買賣契約400萬元及安裝契約100萬元,訂於同一契約屬概括承攬,應按1‰繳納印花稅5,000元,如分別訂立4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100萬元的安裝契約,則應納之印花稅為買賣動產契據12元、承攬契據1,000元。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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