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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8-02

自益信託土地出售時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22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且符合信託目的者,於出售時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値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法應移轉與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與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使用之規定及立法意旨不符,應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惟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於受託人出售土地時,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値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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