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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1-11-23

戶籍遷出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85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若該建物實際上雖供自己居住,但戶籍已遷出,則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一經核准即可永久適用,實際上並不是這樣,舉例來說:原本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為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導致該住址沒有符合資格的親屬設籍,雖然仍有居住之事實,但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依規定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之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有戶籍遷移之需求,需思考是否會影響自身地價稅優惠權益,亦可以電話詢問稅捐稽徵機關確認遷移後相關優惠條件是否依舊符合。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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