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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1-12-28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309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偶有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為什麼已向地政機關辦妥建物繼承登記,房屋稅繳款書還是被繼承人的名字?
稅務局說明,辦理建物繼承案件時,如為有保存登記之房屋,可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通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但若屬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則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該房屋之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才會變更為繼承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除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外,應再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另應檢附地方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權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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