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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2-15

法拍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期限內提出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96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之農地若於拍定時作農業使用,權利人(拍定人)或義務人可於地方稅稽徵機關通知函送達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不受理。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當事人依據上述通知函始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其申請期限可扣除其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期間,但拍定時農地上有違章建物,即使事後取得合於期限的農業使用證明書,當次法拍移轉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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