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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8-16

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441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今年7月買了1筆土地,可否只繳納7月至12月共6個月之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於11月份開徵的時候,負責繳納該筆土地整年的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雙方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期間比例分攤,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稅務局提醒買賣雙方,要注意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之稅捐歸屬,以避免發生爭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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