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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1-24

作倉庫使用的房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85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果存放貨物供作倉庫使用,即使沒有設立營業商號,房屋稅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常誤解,設有營業商號登記之房屋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所謂營業使用是不以門市交易為限,營利事業內部工作因與營業有關,與營業使用不可分離,即使該房屋沒有設立營業商號登記,但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仍應以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貼心提醒,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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