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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1-10

車輛出售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以維護自身權益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233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買賣車輛,只要賣方交車、買方付款,即完成車輛買賣手續,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等收到催繳欠稅通知或被裁罰時,才知事態嚴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主將車輛出售,若未辦理過戶手續,雖然車輛已交車,使用牌照稅仍會向原車主課徵,而且如經查獲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之情事,還會有罰鍰處分,不可不慎!提醒民眾買賣車輛記得確認已向監理機關辦妥車輛過戶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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