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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4-19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若符合規定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243
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若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可免徵地價稅,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免徵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屬於使用執照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21日發布令釋,此類土地已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如土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欲免徵地價稅,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能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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