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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2-29

農業用地如辦理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應自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82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的農業區、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如作農業用途使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嗣後如經地政機關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已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應自核准變更編定日的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課徵田賦之土地,要有作農業使用之事實,如果農業用地變更編定前已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例如:整地供工廠、建物、停車等,稽徵機關將查明實際動工年後,自實際變更使用情形的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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