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Menu

稅務新聞

113-06-05

合法登記工廠於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仍可減半課徵房屋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86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的廠房,原已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於停工期間如未變更用途,依規定仍可繼續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自有廠房,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辦妥工廠登記,供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而廠房於停工期間,廠內生產機器設備仍留置於廠內,如未變更用途,仍可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但廠房如空置不為使用,或變更供其他用途,或轉租其他公司使用,則不再適用減半課徵,稅務局將按實際使用情形改採其他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以QR Code分享合法登記工廠於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仍可減半課徵房屋稅
QR Code
智能客服 Facebook 地方稅Line Youtube Instagram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