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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4-17

已出售之房屋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契價證明書」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40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房屋後,如需瞭解房屋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契價證明書。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民眾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需申請前一年出售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基於課稅資料保密規定,因房屋出售,賣方已非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致無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且因逐年折舊或增改建因素,導致房屋評定現值可能與出售當時不同。為了便利納稅義務人,房屋原所有權人可至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服務櫃台或於稅務局網站線上申辦主題網申請「契價證明書」,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證明。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有出售房屋,請記得保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亦可作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依據。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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