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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6-05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納印花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87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或因離婚、財產制度變更,致法定財產關係消滅,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其所持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無須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所規定的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的是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而夫妻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非屬上述課稅範圍。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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