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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1-06-09

房屋如有出租或營業使用之情形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306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符合條件者可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該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則次年才能適用。
該局說明,如果土地原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地上房屋如有出租或營業使用之情形,地價稅即不能再適用2‰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請於30天內向土地所在轄區之稽徵機關主動申報用途已變更,以免事後被查獲補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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