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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8-02

相鄰二棟房屋打通合併使用 可認定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145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李先生詢問相鄰兩棟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但只設戶籍在其中一戶,請問兩屋所坐落的基地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上房屋若無人設戶籍,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果相鄰的兩屋已打通合併使用,且其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或夫、妻個別所有,雖僅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同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其他相關要件,例如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等,則這兩棟打通的房屋可認定為「一處」,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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