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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9-13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納稅人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233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依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如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指出,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人除須繳納本稅及滯納金,還要負擔執行過程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產生的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時請地政機關指界及測量費用、不動產估價師鑑價費及查調資料所發生的行政費用等,即便納稅人於執行過程中已繳清稅款,仍須負擔已發生的執行費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當民眾收到各項稅捐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清,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因移送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而遭到扣薪、扣存款甚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形,除影響到個人信譽,還須負擔額外的執行費用,實在是因小失大。
民眾若有相關地方稅務問題,可洽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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