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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10-04

重購自住土地申請退稅嗣後因繼承移轉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223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原出售地所繳土地增值稅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買入登記之日起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立戶籍登記,且不能任意移轉或是改變用途,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只有因繼承而移轉者為例外情形 。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重購土地5年列管期間因繼承而移轉時,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可免追繳原退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稅捐機關仍會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想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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