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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11-02

土地公同共有人可持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申請補發地價稅稅單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373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將地價稅繳款書向其中1人送達,並另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應納地價稅,雖負連帶繳納責任,但繳款書僅向1人送達,其餘收到稅額通知書的公同共有人,可於繳納期間,向繳款書受送達人協議繳納稅額,或向稅務局及其所屬分局申請補發繳款書,因為核定稅額通知書的目的,主要是讓未收到繳款書的公同共有人知曉核課內容,但無法持該通知書進行繳納。
民眾有任何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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