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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3-06

另購置停車位亦可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93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置大樓房屋,其持分之土地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購買同棟大樓停車位,該停車位持分土地也可以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購置之停車位,只要是為主建物設置之停車位,而且主建物及停車位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即自己使用,沒有出租或營業,則停車位持分土地亦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自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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