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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1-06-15

地下室供自用停車免徵房屋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25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停放車輛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及維修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若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仍有免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並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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