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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1-12-07

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若符合條件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307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的土地如果是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除該土地為建築法所規定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外,可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法定空地嗣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已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若土地確實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亦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持有的土地是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可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坐落之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才能當年度起適用,而已核准減免之土地,於適用原因及事實未變動前可繼續減免,不必逐年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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