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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3-05-09

房屋作為經營網路銷售營業登記,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3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如果以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但實際交易行為均在網站交易平台完成,住家未囤放存貨者,該房屋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網路銷售行業實際營業活動均於網站平台完成,且房屋仍供住家使用,則該房屋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該房屋有供辦公室使用或堆置貨物等情形,則該部分面積不屬於住家用課徵範圍,應與實體店面一樣,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依稅法規定,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全部面積1/6。
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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