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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9-13

房屋移轉要注意契稅申報期限,逾期會加徵怠報金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307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因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舉例說明,張先生向王小姐購買房屋,雙方訂立契約日為112年6月1日,依規定應於112年6月30日前申報契稅,卻延遲至112年7月25日才向稅捐機關申報,因為已經超過規定之申報期限達25天,必須另外加徵延遲申報所產生之怠報金,即契稅稅額之8%(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應注意申報期限,才能避免荷包縮水。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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